一般刑事案件可分為兩類,一種是自己為被害者,則屬於告訴代理。 一種是為犯罪嫌疑人,屬被告,為選任辯護。 以上通常程序為警局、檢察署、法院等代理程序之委任。 本所可承接之刑事案件:所有刑事案件告訴代理(被害人);選任辯護則需依案件狀況評估。